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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底17种抗癌药纳入青岛医保报销 药价平均降幅达56.7%

核心提示:参保患者使用这些抗癌药物时,凡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两层保障待遇,患者用药个人负担总体待遇水平不下降。

青岛日报讯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将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有关要求,市人社局昨日下发通知,明确自11月30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报销范围。

此次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17种国家谈判药品都是抗癌药,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认、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经过谈判,这17个药品与原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到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

此次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中,有10种药品属于我市原特药保障品种,纳入基本医保乙类报销范围后,按照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原则设置了纳入统筹自负比例。参保患者使用这些抗癌药物时,凡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两层保障待遇,患者用药个人负担总体待遇水平不下降。

为解决参保患者“购药难”问题,除已经纳入特供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外,此次文件又公布了13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特供管理范围。参保患者使用目录内特供药品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定点医院直接购药结算,也可以到特供药店凭医院处方购药并即时结算。

如果参保人选择在特供药店购药和联网结算,需事先取得特供药店待遇资格。目前特供待遇资格申请业务已经实现“零跑腿”,参保人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工作人员将参保人的申请材料,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手机APP等途径上传备案后,参保人即可携带经医院医保办确认过的病历和处方到特供药店购药并联网结算。□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刘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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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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