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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保障女职工98天产假 哺乳期每天喂奶1小时

核心提示:《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大众网济南10月25日讯 大众网记者从省政府网站了解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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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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