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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村集体资金近九万,济南一村支书获刑

核心提示:济南平阴县安城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侵吞村集体资金89269元。

济南平阴县安城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侵吞村集体资金89269元。近日,平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人防教育经费的名义向安城镇财政所拨款30000元,作为安城镇某村办公经费。

2011年12月20日,安城镇财政所将该30000元又以蔬菜大棚基地产业扶持款的名义拨付某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丁某某利用负责本村全面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持加盖村财务公章的收据,领取了该30000元并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未记入村财务账。后丁某某将该30000元私自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

2012年1月16日,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向安城镇财政所拨付安城镇某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补助资金63000元。2012年1月19日,安城镇财政所将该63000元拨付安城镇经管站。同日,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丁某某向安城镇经管站出具盖有该村财物公章的收据,领取了扣除税款3731元后的59269元并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未记入村财务账。后丁某某私自将该59269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的事实,并退还赃款89269元。

平阴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平阴县安城镇某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侵吞村集体资金8926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且赃款全部退还,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齐鲁晚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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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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