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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1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

核心提示: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0月1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忠明,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守波解读两个《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照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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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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