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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低保兜底扶贫制度 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核心提示:明确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扶贫开发和救助扶贫是国家脱贫攻坚战的两个重要战略支撑点。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实现低保制度的重大突破。明确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这是对以往低保政策只针对收入型贫困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保障因病致贫等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放宽了低保申请人的财产认定条件,规定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进一步拓宽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围

完善了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增强了低保认定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低保认定工作中存在赡养费认定难问题,明确规定对低保申请对象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同时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规范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增强了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明确提出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这是对2014年有关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规定的一大突破,实现了临时救助标准的城乡统一,推动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同时分困难类型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在2014年规定基础上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同时全面建立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政策,推动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

提出了加强深度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要求各地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三年内,20个深度贫困县每个县新建或改扩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提出了可以通过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提高供养服务水平。同时提出扩大机构供养服务范围的主体是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提出了推进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便民化的具体措施,畅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社会救助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凡是政府部门产生的证照、批文等原则上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出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授权程序后,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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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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