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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于瀛寰等14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提示: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法院一审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赵红等14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本案二审由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审理。

今年3月,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瀛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法院一审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宣判后,赵红等14人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已于2005年死亡)、上诉人于瀛寰等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开始确立了在武夷山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并逐步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纠集刘聪等多人,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数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黄岛区部分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赵红、于瀛寰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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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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