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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米内有幼儿园!山东出台城镇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标准

核心提示: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

齐鲁网10月9日讯 城市入园难,上学难,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老难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对城镇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标准进一步明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

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城镇居住区要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但因各地情况复杂,没有具体操作标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一直难以落地。

根据《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对于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明确要求: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对于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在用地保障上,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

在资金保障上,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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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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