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11日讯(记者 王瑞超) 11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比例将大幅下降,一年将减税约3200亿元,山东省一年将减税约128亿元(不含专项扣除部分),其中,今年山东第4季度预计减税约32亿元。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惠及群众范围广,优惠力度大,能切实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群众实际收入,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是10月份发工资开始按新起征点还是发10月份工资时开始算呢?”针对不少市民的疑问,记者了解到,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公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
下一步将如何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呢?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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