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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 龙口一涉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核心提示: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被告人有暴力袭警的行为。

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受理的首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被告人有暴力袭警的行为。

2016年4月17日,王某某、张某等驾车行驶至兰高镇某商店门口遇见被害人陈某,下车殴打陈某并向其索要欠款,导致陈某头面部受伤。

两天后,陈某及其继子李某在兰高镇某商店门口发现并驾车撞击、打砸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王某某驾车逃离后召集其他涉案人与陈某厮打,持砍刀将陈某左额砍伤。

2018年1月14日,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兰高镇某饭店喝酒期间,见被害人王某于王某自家饭店门口杀羊,随即上前制止并殴打王某。被害人王某妻子吴某及其妹柳某闻讯回到家中发现王某面部有伤,便与王某某理论,王某某对吴某及柳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阎某及高某见状上前帮助王某某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

柳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但王某某继续殴打被害人,并将民警所用警用设备打落在地,推搡、殴打执勤民警致其受伤,随后王某某等4人驾车逃离现场。

当天,王某某、张某被抓获归案,阎某、高某于2018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阎某、高某等酒后在公共场所,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多处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阎某、高某分别领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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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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