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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 过户前卖方却不想卖了

核心提示:据介绍,今年7月份,刘先生与房主吴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

“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但尚未过户,现在卖方却不想卖了。”8月27日,临沂市民刘先生拨打热线8966111反映。

据介绍,今年7月份,刘先生与房主吴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当时签订协议时我们还约定,签订协议之日我预付房款5万元,7月底交付房屋时交齐首付款18万元,8月底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当时吴先生及其家人还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一周之内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们就签字了,没想到后来却出现了这个情况。”

刘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协议签订后,他按约定支付了首付,吴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他。谁知正当其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吴先生却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合同都签订了,我已经支付了首付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对方却无故反悔,我就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谁知他不但不收剩余余款,而且还称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我就疑问,此时卖方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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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介绍,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现吴先生拒绝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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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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