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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临沂分配生态补偿金1039万元 蒙阴县需上缴8万元

核心提示: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日前,临沂市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大众网临沂8月19日讯(记者 王艳彩 通讯员 凌绫)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环保局获悉,2018年第二季度,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改善,改善幅度最大的是沂南县,最小的是莒南县(6.4%)。经核算,共需发放生态补偿资金1039万元,上缴8万元。

临沂发放的1039万元生态补偿金中,除蒙阴县需上缴8万元之外,兰山区获85万元,罗庄区获109万元,河东区获77万元,郯城县获64万元,兰陵县获106万元,沂水县获29万元,沂南县获98万元,平邑县获56万元,费县获62万元,莒南县获27万元,临沭县获100万元,高新区获131万元,经开区获41万元,临港区获54万元。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日前,临沂市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定期通过《临沂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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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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