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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创新券”补助标准: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50万元

核心提示:此次调整中,山东缩短了“创新券”兑付周期,由按年兑付改为按月兑付,以提高兑付效率。

新华社济南9月22日电(记者王阳)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山东省进一步修改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中,山东缩短了“创新券”兑付周期,由按年兑付改为按月兑付,以提高兑付效率;为压缩审核环节,由按照山东省科技厅审核结果兑付政策,改为按山东各市审核结果兑付,以提高“创新券”管理使用效率。

据介绍,山东此次调整补助标准后,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据悉,今年以来,山东省级已落实资金1318.27万元,对上年“创新券”使用情况给予补助,带动422家中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创新券”3454次,同时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给予后补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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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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